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 总 则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建筑节能应以保证生活和生产所必需的室内环境参数和使用功能为前提,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化石能源消耗量。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 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的各类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应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2/(m2·a)以上。
2.0.4 新建建筑群及建筑的总体规划应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创造条件,并应有利于冬季增加日照和降低冷风对建筑影响,夏季增强自然通风和减轻热岛效应。
2.0.5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运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2.0.6 不同类型的建筑应按建筑分类分别满足相应性能要求。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0.7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
2.0.8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的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
3 新建建筑节能设计
3.1 建筑和围护结构
3.1.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3.1.2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3.1.5 居住建筑的屋面天窗与所在房间屋面面积的比值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甲类公共建筑的屋面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
3.1.7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8-1~表3.1.8-11的规定。
3.1.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9-1~表3.1.9-5的规定。
3.1.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0-1~表3.1.10-6的规定。
3.1.11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1-1和表3.1.11-2的规定。
3.1.12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2-1~表3.1.12-9的规定。
3.1.13 当公共建筑入口大堂采用全玻幕墙时,全玻幕墙中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该建筑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数。
3.1.14 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5 建筑遮阳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6 居住建筑幕墙、外窗及敞开阳台的门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q1不应大于1.5m3,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应大于4.5m3。
3.1.17 居住建筑外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3.1.19 外墙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具备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应包括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外保温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还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
3.1.20 电梯应具备节能运行功能。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设置群控措施。电梯应具备无外部召唤且轿厢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自动转为节能运行模式的功能。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应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的功能。
3.2 供暖、通风与空调
3.2.1 除乙类公共建筑外,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设置供暖、空调装置的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3.2.2 对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3.2.3 对于公共建筑,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
3.2.4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3.2.5 锅炉的选型,应与当地长期供应的燃料种类相适应。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设计热效率不应低于表3.2.5-1~表3.2.5-3的数值。
3.2.6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热水炉作为供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3.2.7 除下列情况外,民用建筑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3.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3.2.9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3.2.11 当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2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表3.2.12-1、表3.2.12-2的数值。
3.2.13 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4 除严寒地区外,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全年性能系数(APF)和制冷季节能效比(SEER)不应小于3.2.14的规定。
3.2.15 采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3.2.15的规定。
3.2.16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761规定的通风机能效等级的2级。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2.17 除温湿度波动范围要求严格的空调区外,在同一个全空气空调系统中,不应有同时加热和冷却过程。
3.2.18 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或与不供暖供冷房间相邻的地板作为供暖供冷辐射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3.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采用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时,除排风含有毒有害高污染成分的情况外,当系统设计最小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0m3/h时,应设置集中排风能量热回收装置。
3.2.20 集中供热(冷)的室外管网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且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水力平衡或流量调节装置。
3.2.21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3.2.22 间接供热系统二次侧循环水泵应采用调速控制方式。
3.2.23 当冷源系统采用多台冷水机组和水泵时,应设置台数控制;对于多级泵系统,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应设置新风量按需求调节的措施。
3.2.24 供暖空调系统应设置自动室温调控装置。
3.2.25 集中供暖系统热量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6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
3.3 电 气
3.3.1 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应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
3.3.2 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负荷计算。当功率因数未达到供电主管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3.3.3 季节性负荷、工艺负荷卸载时,为其单独设置的变压器应具有退出运行的措施。
3.3.4 水泵、风机以及电热设备应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
3.3.5 甲类公共建筑应按功能区域设置电能计量。
3.3.6 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3.3.7 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3.3.7-1~表3.3.7-12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3.3.8 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照明应能够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域应采取分区、分组及调节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3.3.9 有天然采光的场所,其照明应根据采光状况和建筑使用条件采取分区、分组、按照度或按时段调节的节能控制措施。
3.3.10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措施。
3.3.11 建筑景观照明应设置平时、一般节日及重大节日多种控制模式。
3.4 给水排水及燃气
3.4.1 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其他用蒸汽要求外,不应采用燃气或燃油锅炉制备蒸汽作为生活热水的热源或辅助热源;
2 除下列条件外,不应采用市政供电直接加热作为生活热水系统的主体热源;
3.4.2 以燃气或燃油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应符合本规范第3.2.5条的规定。当采用户式燃气热水器或供暖炉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设备能效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当采用空气源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制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3.4.3规定的数值,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3.4.4 居住建筑采用户式电热水器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能效指标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3.4.5 给水泵设计选型时其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育评价值》GB 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3.4.6 当采用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具时,其能效限定值应符合表3.4.6的规定。
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民用建筑改造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期进行建筑节能改造。
4.1.2 节能改造涉及抗震、结构、防火等安全时,节能改造前应进行安全性能评估。
4.1.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先进行节能诊断,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制定节能改造方案。节能改造方案应明确节能指标及其检测与验收的方法。
4.1.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应满足节能验收的要求。
4.2 围护结构
4.2.1 外墙、屋面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4.2.2 建筑外窗、透光幕墙的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4.2.3 外墙采用可粘结工艺的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其基墙墙面的性能应满足保温系统的要求。
4.2.4 加装外遮阳时,应对原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其进行结构加固或采取其他遮阳措施。
4.2.5 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应配套进行相关的防水、防护设计。
4.3 建筑设备系统
4.3.1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诊断应包括下列内容:
4.3.2 当冷热源系统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的冷热源运行记录及围护结构改造情况进行系统冷热负荷计算,并应对整个制冷季、供暖季负荷进行分析。
4.3.3 冷热源改造后应能满足原有输配系统和空调末端系统的设计要求。
4.3.4 集中供暖系统热源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
4.3.5 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4.3.6 锅炉房、换热机房及制冷机房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6条的规定。
4.3.7 集中供暖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符合本规范第3.2.25条的规定。
4.3.8 当供暖空调系统冷源或管网或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计算,当不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时,应进行相应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泵、风机应设置变频措施。
4.3.9 当更换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锅炉及加热设备时,更换后的设备应能根据设定温度自动调节燃料供给量,且能保证出水温度稳定。
4.3.10 照明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在满足用电安全和功能要求的前提下进行;照明系统改造后,走廊、楼梯间、门厅、电梯厅及停车库等场所应能根据照明需求进行节能控制。
4.3.11 建筑设备集中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设计,应满足设备和系统节能控制要求;对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室内外环境参数、设备及系统的运行参数进行监测,并应具备显示、查询、报警和记录等功能。其存储介质和数据库应能记录连续一年以上的运行参数。
5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当地资源与适用条件统筹规划。
5.1.2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
5.2 太阳能系统
5.2.1 新建建筑应安装太阳能系统。
5.2.2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5.2.3 太阳能系统应做到全年综合利用,根据使用地的气候特征、实际需求和适用条件,为建筑物供电、供生活热水、供暖或(及)供冷。
5.2.4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系统的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完成。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5.2.5 太阳能系统与构件及其安装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5.2.6 太阳能系统应对下列参数进行监测和计量:
1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辅助热源供热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照量,以及按使用功能分类的下列参数:
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室外温度、太阳总辐照量。
5.2.7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应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使用环境和集热系统类型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热水渗漏、防雷、防雹、抗风、抗震和保证电气安全等技术措施。
5.2.8 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的安全阀应安装在泄压时排出的高温蒸汽和水不会危及周围人员的安全的位置上,并应配备相应的设施;其设定的开启压力,应与系统可耐受的最高工作温度对应的饱和蒸汽压力相一致。
5.2.9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中的太阳能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中的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系统中多晶硅、单晶硅、薄膜电池组件自系统运行之日起,一年内的衰减率应分别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减应低于0.7%。
5.2.10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所采用的集热器性能参数、气象数据以及设计参数计算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集热效率,且应符合表5.2.10的规定。
5.2.1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给出系统装机容量和年发电总量。
5.2.12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时,应根据光伏组件在设计安装条件下光伏电池最高工作温度设计其安装方式,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5.3 地源热泵系统
5.3.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或中深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确定地源热泵系统实施的可行性与经济性。当浅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m2时,应进行现场岩土热响应试验。
5.3.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所负担建筑物全年动态负荷及吸、排热量计算,最小计算周期不应小于1年。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大规模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应进行10年以上地源侧热平衡计算。
5.3.3 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5.3.4 地下水换热系统应根据水文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必须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浪费及污染。
5.3.5 江河湖水源地源热泵系统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
5.3.6 海水源地源热泵系统与海水接触的设备及管道,应具有耐海水腐蚀性,应采取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措施。
5.3.7 冬季有冻结可能的地区,地埋管、闭式地表水和海水换热系统应有防冻措施。
5.3.8 地源热泵系统监测与控制工程应对代表性房间室内温度、系统地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地下环境参数进行监测。
5.4 空气源热泵系统
5.4.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根据室外温、湿度及结、除霜工况对制热性能进行修正。采用空气源多联式热泵机组时,还需根据室内、外机组之间的连接管长和高差修正。
5.4.2 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空气源热泵机组平衡点温度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5.4.3 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供热时,冬季设计工况状态下热泵机组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表5.4.3规定的数值。
5.4.4 空气源热泵机组在连续制热运行中,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一个连续制热周期的20%。
5.4.5 空气源热泵系统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5.4.6 空气源热泵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施工、调试及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在施工进场进行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结果不合格时,工程施工中不得使用。
6.1.2 建筑设备系统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验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6.1.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6.1.4 建筑节能验收时应对下列资料进行核查:
6.1.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
6.2 围护结构
6.2.1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6.2.2 建筑幕墙(含采光顶)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6.2.3 门窗(包括天窗)节能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时,除核查质量证明文件、节能性能标识证书、门窗节能性能计算书及复验报告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复验:
6.2.4 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 外墙外保温系统经耐候性试验后,不得出现空鼓、剥落或脱落、开裂等破坏,不得产生裂缝出现渗水;外墙外保温系统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5的规定,并且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层内。
6.2.6 胶粘剂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6的规定,胶粘剂与保温板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板内。
6.2.7 抹面胶浆拉伸粘结强度应符合表62.7的规定,抹面胶浆与保温材料的粘结在原强度、浸水48h后干燥7d的耐水强度条件下发生破坏时,破坏部位应位于保温材料内。
6.2.8 玻纤网的主要性能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2.9 外墙采用预制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必须合格,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6.2.10 外墙外保温采用保温装饰板时,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连接必须牢固;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不得渗漏;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6.2.11 外墙外保温工程中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2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以及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隔断热桥措施,并对照图纸核查。
6.2.13 建筑门窗、幕墙节能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4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建筑外墙节能构造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进行现场实体检验。
2 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6.3 建筑设备系统
6.3.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6.3.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6.3.3 建筑设备系统安装前,应对照图纸对建筑设备能效指标进行核查。
6.3.4 空调与供暖系统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及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6.3.5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热计量功能。
6.3.6 低温送风系统风管安装过程中,应进行风管系统的漏风量检测;风管系统漏风量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6.3.7 变风量末端装置与风管连接前,应做动作试验,确认运行正常后再进行管道连接。变风量空调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对变风量末端装置风量准确性、控制功能及控制逻辑进行验证,验证结果应对照设计图纸和资料进行核查。
6.3.8 供暖空调系统绝热工程施工应在系统水压试验和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9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6.3.10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以及照明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
6.3.1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和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预留的检测孔位置在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
6.3.12 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应对空调系统进行调适。
6.3.13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6.4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6.4.1 太阳能系统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6.4.2 浅层地埋管换热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 地下水源热泵的热源井应进行抽水试验和回灌试验,并应单独验收,其持续出水量和回灌量应稳定,且应对照图纸核查;抽水试验结束前应在抽水设备的出口处采集水样进行水质和含砂量测定,水质和含砂量应满足系统设备的使用要求。
6.4.4 太阳能系统的施工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结构、屋面、地面防水层和附属设施,不得削弱建筑物在寿命期内承受荷载的能力。
6.4.5 太阳能集热器和太阳能光伏电池板的安装方位角和倾角应对照设计要求进行核查,安装误差应在±3°以内。
6.4.6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7 运行管理
7.1 运行与维护
7.1.1 建筑的运行与维护应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及设备系统节能运行操作规程。
7.1.2 公共建筑运行期间室内设定温度,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2℃,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2℃;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建筑,在非使用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温湿度和新风控制标准或停止运行空调系统。
7.1.3 对供冷供热系统,应根据实际冷热负荷变化制定调节供冷供热量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结合的复合式能源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实现全年可再生能源优先利用的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4 集中空调系统应根据实际运行状况制定过渡季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人员密集的区域,应根据实际需求制定新风量调节方案及操作规程。
7.1.5 对排风能量回收系统,应根据实际室内外空气参数,制定能量回收装置节能运行方案及操作规程。
7.1.6 暖通空调系统运行中,应监测和评估水力平衡和风量平衡状况;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系统平衡调试。
7.1.7 太阳能集热系统停止运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太阳能集热系统过热。
7.1.8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应对抽水量、回灌量及其水质进行定期监测。
7.1.9 建筑节能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0 太阳能集热系统检查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1 建筑外围护结构应定期进行检查糖心vlog。当外墙外保温系统出现渗漏、破损、脱落现象时,应进行修复。
7.2 节能管理
7.2.1 建筑能源系统应按分类、分区、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管理;可再生能源系统应进行单独统计。建筑能耗应以一个完整的日历年统计。能耗数据应纳入能耗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管理。
7.2.2 建筑能耗统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7.2.3 公共建筑运行管理应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校准有效期内,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2.4 建筑能效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标识应包括下列内容:
7.2.5 对于20000m2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建立实际运行能耗比对制度,并依据比对结果采取相应改进措施。
7.2.6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节能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的量化目标和验证方法。
附录A 不同气候区新建建筑平均能耗指标
A.0.1 标准工况下,各类新建居住建筑供暖与供冷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A.0.2 标准工况下,各类新建公共建筑供暖、供冷与照明平均能耗指标应符合表A.0.2的规定。
附录B 建筑分类及参数计算
B.0.1 公共建筑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B.0.2 建筑围护结构热丁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屋面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2 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3 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式中:
B.0.3 建筑窗墙面积比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B.0.4 建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有效通风换气面积应为开启扇面积和窗开启后的空气流通界面面积的较小值。
B.0.5 朝向应按下列规定选取:
附录C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C.0.1 进行权衡判断的设计建筑,其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基本要求不得低于表C.0.1-1的规定。
2 透光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比大于或等于0.40时,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2的规定。
2)居住建筑和工业建筑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3的规定。
3 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4的规定。
2)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6时,其外窗传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5的规定。
C.0.2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采用对比评定法,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电量,工业建筑判断指标为总耗煤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C.0.3 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使用功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10条的规定;本规范未作规定时,参照建筑应与设计建筑一致。建筑功能区除设计文件明确为非空调区外,均应按设置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计算。
C.0.4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应采用能按照本规范要求自动生成参照建筑计算模型的专用计算软件,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
C.0.5 参照建筑与设计建筑的能耗计算应采用相同的软件和典型气象年数据。
C.0.6 建筑的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运行时间、室内温度、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开关时间、房间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及在室率、人员新风量及新风机组运行时间表、电器设备功率密度及使用率应符合表C.0.6-1~表C.0.6-13的规定。
C.0.7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2 全年供冷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3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4 夏热冬暖A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公共建筑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5 夏热冬暖A区、夏热冬冷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全年供暖耗电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6 居住建筑应计入全年的供暖能耗;供冷能耗只计入日平均温度高于26℃时的能耗。严寒、寒冷A、温和A区只计入供暖能耗;寒冷B、夏热冬冷、夏热冬暖A区计入供暖和供冷能耗,夏热冬暖B区只计入供冷能耗。
C.0.8 工业建筑的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煤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年供暖和供冷总耗煤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2 全年供冷耗煤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3 全年供暖耗煤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今天关于「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丨GB55015-2021(本文来源于网络,供于学习和交流,向原作者致谢,若有涉及到版权及内容问题请联系我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每天进步一点,就会离目标更近一步!)就分享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启发,不合理之处,也欢迎留言补充,大家一起探讨学习……